文书内容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民终13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4年10月18日出生,住扬州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友好医院,住所地在扬州市四望亭路440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石化华东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文汇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扬州友好医院、中石化华东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江苏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8)苏1003民初7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42元,依法减半收取371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平
审判员***
审判员周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