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5民初1044号
原告:南京神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81号1221A。
法定代表人:张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绪军,江苏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胜,男,1979年11月19日生,该公司职员,住址同上。
被告:中石化华东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75号金融城9号楼29层。
法定代表人:粟开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男,1986年11月14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神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华东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2021年3月15日,原告南京神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神牛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且无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神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南京神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霓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缪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