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华东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中石化华东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安翔瑞工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603执109号之二
中石化华东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9)陕0603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延安翔瑞工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725000元及违约金(按全部工程款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按日3‰计算),诉讼费131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资金账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和土地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陕J9K336号长城牌汽车一辆,但在本案申请执行前已过户。在延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在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调查被执行人从2019年起未按规定期限年审,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飞 审判员 杜志波 审判员 高 涛
书记员 姬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