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603执109号之二
中石化华东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9)陕0603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延安翔瑞工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725000元及违约金(按全部工程款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按日3‰计算),诉讼费131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资金账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和土地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陕J9K336号长城牌汽车一辆,但在本案申请执行前已过户。在延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在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调查被执行人从2019年起未按规定期限年审,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飞
审判员 杜志波
审判员 高 涛
书记员 姬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