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隆盛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济南张夏供水设备厂与河北隆盛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3民初222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张夏供水设备厂与被申请人河北隆盛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鲁0113民初XXXX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河北隆盛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元予以冻结。济南张夏供水设备厂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济南张夏供水设备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河北隆盛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济南张夏供水设备厂所有的鲁XXXXX号车辆的查封。
审判员  范超元
书记员  任珂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