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隆盛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济南张夏供水设备厂与河北隆盛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3民初222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南张夏供水设备厂与被申请人河北隆盛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南张夏供水设备厂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河北隆盛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申请人以其名下所有的鲁XXXXX号车辆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张夏供水设备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隆盛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将申请人济南张夏供水设备厂名下所有的鲁XXXXX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过户。 案件申请费770元,由申请人济南张夏供水设备厂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超元
书记员  孙小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