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隆盛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宏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隆盛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13执保468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宏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河北隆盛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鲁0113民初391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河北隆盛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保全人山东宏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韩广峰
书记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