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方弱电管网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金羊电梯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东方弱电管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2民初29758号

原告:北京航天金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钱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云华,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东方弱电管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康巴什新区信息大厦A座601。

法定代表人:燕耀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俊,鄂尔多斯市东方弱电管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航天金羊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称航天金羊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东方弱电管网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方弱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航天金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云华,被告东方弱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燕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航天金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方弱电公司向航天金羊公司支付电梯质保金8.6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65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东方弱电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东方弱电公司与航天金羊公司于2010年4月1日签订《产品订货合同》,约定:总价为173万元,2年质保期满后7日内支付设备款5%。航天金羊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但东方弱电公司存在逾期付款之行为。故航天金羊公司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东方弱电公司辩称,不同意航天金羊公司的诉讼请求。电梯交了,但是有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东方弱电公司不是不给钱,航天金羊公司如果能保证电梯正常运行东方弱电公司同意给钱。不同意给利息,航天金羊公司也没有开发票,东方弱电公司也没有用。维保人员也没有接电话,也没有人来维修,只知道要钱,也没有给维修。设备款与安装款已经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东方弱电公司(需方)与航天金羊公司(供方)于签订《产品订货合同》,约定:3、付款方式3.1需方在合同签定之日起3日内将设备款的20%作为预付款支付给供方,提货前7天需方再支付设备款的50%,货到工地7日内需方再支付设备款的10%,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取得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验收合格证)7月内日再支付设备款的15%,2年质保期满后7日内再支付设备款的5%。4、交货日期4.1供方按期收到合同规定的款项后,预计45天将合同产品向需方提供,发到现场。7.9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设备得到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24个月,在产品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对由于产品设计、工艺、材料、配套件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产品质量问题或故障负责。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庭审中,航天金羊公司称:“《产品订购合同》与《产品安装合同》2个合同总款一共197万,东方弱电公司一共付了197.5万,买卖合同欠款8.65万,安装合同欠8.85万”。东方弱电公司称:“认可2个合同总款一共197万,一共付了197.5万。本案确实有8.85万款项尚未给付,但是未给付原因是质保期内原告未提供服务,电梯无法正常使用”。

2012年3月11日,东方弱电公司与航天金羊公司签订6台电梯《工程竣工移交证明》,载明:本工程经检验已合格并发合格证且运行良好,现将电梯有关资料作如下移交:随机文件、乘客须知、电梯保修单、产品出厂合格证、电梯钥匙、电梯验收检验报告、安全检验合格证、工程验收资料(监理资料)。2012年11月13日,东方弱电公司与航天金羊公司签订6台电梯《工程竣工移交证明》,载明:本工程经检验已合格并发合格证且运行良好,现将电梯有关资料作如下移交:电梯、随机文件、乘客须知、电梯保修单、产品出厂合格证、电梯钥匙、电梯验收检验报告、安全检验合格证。

上述事实有《产品订货合同》、《工程竣工移交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东方弱电公司与航天金羊公司签订《产品订货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从现有证据看,航天金羊公司完成安装工作,2012年3月11日、2012年11月13日,东方弱电公司与航天金羊公司分别签订涉案12台电梯的《工程竣工移交证明》,根据合同约定的2年质保期满后7日内再支付设备款的5%。现航天金羊公司主张东方弱电公司《产品订货合同》项下欠款为8.65万元,东方弱电公司亦认可欠款但抗辩称涉案电梯存在质量问题,东方弱电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东方弱电公司应向航天金羊公司支付8.65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对于航天金羊公司要求东方弱电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在以8.6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支持。因201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已取消,故本院以8.6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东方弱电管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航天金羊电梯有限公司86 500元及利息(以86 5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航天金羊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1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东方弱电管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文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