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方弱电管网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金羊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东方弱电管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2民初29756号

原告:北京航天金羊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钱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云华,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东方弱电管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康巴什新区信息大厦A座601。

法定代表人:燕耀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俊,鄂尔多斯市东方弱电管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航天金羊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航天金羊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东方弱电管网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方弱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航天金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云华,被告东方弱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燕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航天金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方弱电公司向航天金羊公司支付电梯安装费8.8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8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标准,自2013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东方弱电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东方弱电公司与航天金羊公司于2010年4月1日签订《产品安装合同》,约定:运输费为14.4万元,安装费为9.6万元,安装费的10%在电梯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支付。航天金羊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但东方弱电公司存在逾期付款之行为。故航天金羊公司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东方弱电公司辩称,不同航天金羊公司的诉讼请求。电梯交了,但是有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东方弱电公司不是不给钱,航天金羊公司如果能保证电梯正常运行东方弱电公司同意给钱。不同意给利息,航天金羊公司也没有开发票,东方弱电公司也没有用。维保人员也没有接电话,也没有人来维修,只知道要钱,也没有给维修。设备款与安装款已经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东方弱电公司与航天金羊公司于2010年4月1日签订《产品安装合同》,约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公正、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井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2.运输及装卸保险2.1货物在装运前由卖方投保,一旦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短缺,由卖方负责索赔。2.2卖方保证在确认货物因装卸、运输中发生损坏或短缺后,尽快给予调换、修复和补齐缺件,不管其造成的原因如何,也不能以办理索赔为由而拖延。2.3运输费用:人民币(大写)每部壹万贰仟元整;共12部电梯合计运输费人民币14.4万元。2.4付款方式:在提货前7日付50%,货到工地7日内付50%。3、产品规格参数见产品订货合同。4、土建要求。需方的井道必须符合产品订货合同确定的电梯井道土建布置图要求,不符合要求的,需方应及时进行整改。5、安装5.1安装工期:需方应在合格井道完成前15天通知供方,供方在楼到通知后2天内派人进行井道检查、安装工期从需方提供合格井道及货物设备到达工地,由需方移交供方并可以进行安装之日开始计算4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期间非由于供方原因而不能进行安装之日不计算在内。5.4安装费5.1订货合同编号20100325,直梯6部,扶梯6部,每部安装费0.8万元合计安装费9.6万元。5.2安装费内含2年质保期的电梯检测费。6、安装费内不包含以下费用6.1工程总包商对产品安装施工征收的各类费用。6.2安装费和运输费为不含税价。7、支付方式:7.1付款方式:需方以支票或汇款形式向供方付款。付款条件:货到现场10日内支付安装费30%,电梯验收合格后(取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的合格证)10日内付60%,其余10%在电梯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付清。12、合同的更改、违约及其它:12.1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毁约,毁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安装费总额30%的违约金。12.2委托方未按规定支付安装费,按逾期部分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受托方支付滞纳金。12.3双方发生争议的,应首先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处理: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2.4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由需方按照当地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12.5电梯产品未经合法验收,需方不可擅自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需方负责。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庭审中,航天金羊公司称:“《产品订购合同》与《产品安装合同》2个合同总款一共197万,东方弱电公司一共付了197.5万,买卖合同欠款8.65万,安装合同欠8.85万”。东方弱电公司称:“认可2个合同总款一共197万,一共付了197.5万。本案确实有8.85万款项尚未给付,但是未给付原因是质保期内原告未提供服务,电梯无法正常使用”。

2012年3月11日,东方弱电公司与航天金羊公司签订6台电梯《工程竣工移交证明》,载明:本工程经检验已合格并发合格证且运行良好,现将电梯有关资料作如下移交:随机文件、乘客须知、电梯保修单、产品出厂合格证、电梯钥匙、电梯验收检验报告、安全检验合格证、工程验收资料(监理资料)。2012年11月13日,东方弱电公司与航天金羊公司签订6台电梯《工程竣工移交证明》,载明:本工程经检验已合格并发合格证且运行良好,现将电梯有关资料作如下移交:电梯、随机文件、乘客须知、电梯保修单、产品出厂合格证、电梯钥匙、电梯验收检验报告、安全检验合格证。

上述事实有《产品安装合同》、《工程竣工移交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东方弱电公司与航天金羊公司于2010年4月11日签订《产品安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从现有证据看,航天金羊公司完成安装工作,2012年3月11日、2012年11月13日,东方弱电公司与航天金羊公司分别签订涉案12台电梯的《工程竣工移交证明》,根据合同所约定的电梯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应付清所款项。现航天金羊公司主张东方弱电公司《产品安装合同》项下欠款为8.85万元,东方弱电公司亦认可欠款但抗辩称涉案电梯存在质量问题,东方弱电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东方弱电公司应向航天金羊公司支付8.85万元及利息(以8.8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标准,自2013年5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东方弱电管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航天金羊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88 500元及利息(以88 5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标准,自2013年5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航天金羊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6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东方弱电管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文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