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方弱电管网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方弱电管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星源农产品服务中心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03民初168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东方弱电管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764450167Y,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信息大厦A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燕耀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星源农产品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691MA0Q7FMW1F,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信息大厦B座负一部分。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经营者。
被告:***,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鄂尔多斯市东方弱电管网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星源农产品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东方弱电管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东方弱电管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东方弱电管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98.09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东方弱电管网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4518.09元,退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东方弱电管网有限公司。
审判员  邬慧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