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方弱电管网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方弱电管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星源农产品服务中心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内0603执保30号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方弱电管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764450167Y,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信息大厦A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燕耀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星源农产品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691MA0Q7FMW1F,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信息大厦B座负一部分。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经营者。
被申请人:杨**,公民身份号码1527231977××××××××,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方弱电管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星源农产品服务中心、杨**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内0603民初16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2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鄂尔多斯市车管所、准格尔旗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星源农产品服务中心、杨**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但未发现有价值财产可供保全,现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方弱电管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保全。
因该案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方弱电管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保全,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以撤回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