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602民初437号
原告:朔州市星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经济开发区穆寨一路东科苑街北(建材大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军,山西方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山西中煤平朔宇辰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经济开发区科苑街北侧穆寨路东侧中煤平朔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栋,山西辞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平朔生活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人,系该公司职工,现住朔州市朔城区东岸国际小区11号楼3单元1601室,身份证号:×××。
原告朔州市星昌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中煤平朔宇辰有限公司、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朔州市星昌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朔州市星昌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朔州市星昌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1元,由朔州市星昌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