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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202执2150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住宁夏石嘴山市。
本院在执行宁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宁02民终8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4923元(执行标的4873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王文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双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