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6844号
原告:**郞,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宁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263号***西门四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14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原告**郞与被告***、宁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郞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2元,由原告**郞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