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2524号
原告:仪征市宏达电信器材厂,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都会后街34号。
投资人:***,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银川)律师事务所。
被告:宁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进宁南街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仪征市宏达电信器材厂与被告宁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