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宁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洪兴通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内0304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洪兴通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申请执行人宁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洪兴通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内0304民初136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向由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洪兴通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宁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5111.78元,利息损失6574.67元,案件受理费4037.65元,申请执行费2826.68元。由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洪兴通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洪兴通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不动产、保险、工商、税务、车辆及线下查控被执行人房产、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均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洪兴通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因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洪兴通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洪兴通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我院经网络线上、线下查控证券、保险、工商、税务、车辆、房产、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网络资金、银行、社区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洪兴通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洪兴通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蒙XXXX**进行查封,因找不到该车辆,故无法进行处置。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依法对其名下的存款合计89883.36元进行扣划,并于2022年11月24日发申请人宁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后分多次经网络线上、线下查控证券、保险、工商、税务、车辆、房产、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银行、社区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洪兴通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目前已执行到位89883.36元,余款115840.74元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洪兴通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宁夏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故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内0304执3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