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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宁夏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4民初6563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某,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银川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有限公司与宁夏某公司、宁夏某公司、中国某银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某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19158元,退还原告某有限公司19108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