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4民初6563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某,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银川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有限公司与宁夏某公司、宁夏某公司、中国某银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某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19158元,退还原告某有限公司19108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