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23民初1295号
原告:内蒙古泰昕通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月21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现住开鲁县。
被告:**,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现住开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泰昕通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泰昕通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蒙古泰昕通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3.00元,减半收取2596.50元,由原告内蒙古泰昕通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