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02民初6377号
原告:***,女,汉族,1981年6月30日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辉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圆通东路美丽家园6幢2单元9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63177483W。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英诉被告云南辉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辉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1元,减半收取计154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