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辉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与云南辉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581民初4588号
原告: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住腾冲市石头山工业园区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563174434T。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辉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昆明市圆通东路美丽家园6幢2单元9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63177483W。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辉弘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8元,减半收取计1769元,由原告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许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