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725民初4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平,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呼和浩特市贝佳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全建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额尔敦,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德,内蒙古蒙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欣网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南京欣网视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运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华应,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心城新区。
负责人:焦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海国,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
原告***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贝佳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贝佳公司)、南京欣网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网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贝佳公司支付工程款300万元,被告欣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不要求被告移动公司承担责任;2、被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3、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第一、第二被告以尚欠工程款3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从2013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迟延履行利息。事实与理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将《2011村通工程》(3个合同)、《2011G网十六期》、《2011TD扩容增补工程》、《2011城域网光缆线路优化工程》、《2011TD管道工程》、《2011TD扩容增补管道工程》、《2010年二干东环南线配套管道扎兰屯新建管道工程》共9份合同工程发包给贝佳公司和欣网公司(两公司具备资质不同),本案原告是实际施工人,承揽工程为扎兰屯、东旗、根河、陈旗、西旗、鄂温克旗、阿里河地区,施工时间为2010年至2013年,合同总工程价款为5245192.62元,原、被告未进行最终结算,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被告不同意,无奈向法院申请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现鉴定的工程总价款为5170799.11元,鉴定费为7万元。根据该鉴定结果原告向被告主张工程款300万元及鉴定费7万元。原告认为本案主张的是劳务再加上部分材料,应算是工程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中,涉及9份施工合同,包括被告贝佳公司承包并分别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移动公司签订涉及呼伦贝尔市境内七个旗市区的通信管道建设、扩容增补等工程的3份施工合同;被告欣网公司承包并分别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内蒙古通信服务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移动公司签订涉及呼伦贝尔市境内七个旗市区的传输引接、光缆线路优化等工程的6份施工合同,而被告欣网公司承包的6份合同又转包给被告贝佳公司。因此本案9份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不同、施工地不同,发包、承包、转包关系不同,原告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分别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60元,退还原告已交纳的13800元,其余缓交部分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玲 玲
人民陪审员 吴红梅
人民陪审员 安继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赛 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