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贝佳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申请诉讼保全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贝佳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725执保22号
申请人:***,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
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贝佳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全建萍,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贝佳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冻结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贝佳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0602003009024585647)200万元(实际金额438595.51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内0725民初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振
审判员***
审判员文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