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122民初445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博宇通信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托克托县双河镇。
法定代表人:陈昊,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杨跃辉。
原告呼和浩特市博宇通信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博宇通信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博宇通信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博宇通信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64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博宇通信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闫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