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博宇通信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呼和浩特博宇通信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权及其他民事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内0722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8月23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博宇通信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鹤冠,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呼和浩特市博宇通信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2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16.5104万元。案件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约谈申请执行人确认执行事项,申请执行人要求给付自己部分即可共计136340.10元。
本院启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后被执行人于2020年3月13日自动将案件款138717.12元交至法院执行专用账户内,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136340.12元,执行费2377.0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2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