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202民初375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玲,内蒙古圣泉(阿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博宇通信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宇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城市桂冠C座191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昊,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博宇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
被告:***,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博宇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怡海家苑34号楼601室。
原告**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博宇通信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撤诉。
审判员 王广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诗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