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2921执3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左旗巴彦浩特镇。
被执行人阿拉善盟昭泰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白汉中,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阿拉善盟实创通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聂成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执行阿拉善盟昭泰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阿拉善盟实创通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6)内2921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人案件款67000元,后经我院查询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自力
审判员:***
审判员:娜仁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