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30民初299号
原告: ***,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居民,住赤峰市红山区红星路红星小区27号楼2** 502室。
被告:初景坤,男,42岁,汉族,个体,住赤峰市。
被告:**贝尔市宏源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02585192166D,住所地内蒙古**贝尔市海拉尔区**办北国经典芳园5号楼二** 2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30X31159065P,住所地***新惠镇河东新区新民路22号。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初景坤、**贝尔市宏源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2元,减半收取170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0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