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921民初2259号
原告:宁夏华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刘衍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鑫,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旺,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肖拥军,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夏华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华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8元,由原告宁夏华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逸涵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孔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