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2民初6215号
原告:***,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炳军,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华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湖畔家园**福瑞苑**楼****。
法定代表人:刘衍奇,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华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4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7914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杨锐琪
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