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地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科右前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221民初4310号
原告:**,男,199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父亲),男,***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科右前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住所地内蒙古科右前旗。
负责人:侯长鑫,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天地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玉山,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科右前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科右前旗分公司、内蒙古天地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内蒙古天地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