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722执恢263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6月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所内蒙古通辽市。
被执行人上***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闽行区。法定代表人孙卫东,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长民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50000元,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进行了传统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福明
审判员 张兆成
审判员 宋 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冯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