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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6民初3574号
原告:宁夏创业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法定代表人:宋万鸿,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华,宁夏观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刘文英,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宁夏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刘文英,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创业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宁夏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创业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宁夏创业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国华
人民陪审员楼贺春
人民陪审员汪淑庆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