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宏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宏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景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景洲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共和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青2521执390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宏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757419292M。
法定代表人:孟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封某。
被执行人:青海景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579902619E。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执行人:江西景洲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0653768342。
法定代表人:艾某,系公司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青海宏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景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景洲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556589.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该笔案款本金加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共计600000元,现以物抵债形式执结。本院已于2020年11月10日将该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青海宏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至此,申请执行人青海宏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青2521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