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470号
原告:青海弘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9H2H13,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1号楼26层126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宏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757419292M,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纬二路18号5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海弘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宏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日立案。原告青海弘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弘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弘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73元,由原告青海弘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