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宏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宏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0104执2624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宏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757419292M,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纬二路18号51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5950229294,住所地,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光伏发电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海宏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青0104民初17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一、被告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青海宏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运维承包费3060000元;二、如被告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则应支付原告青海宏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7月7日至2022年2月18日期间的利息237510.76元,并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支付自2022年2月1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原告可就该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项下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590元,由原告青海宏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259元、被告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825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3305769.76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执行期间,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未查找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核实,其在短期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其申请执行的款项3305769.76元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青0104民初17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