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24财保18-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飞虹微纳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晋1024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营业部(账号为:×××)的1150000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飞虹微纳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法院以申请人主动履行为由撤回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营业部(账号为:×××)的115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飞虹微纳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的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左方丽
书记员 曹青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