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特450号
申请人:北京北方华创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昌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赵晋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婷,女,北京北方华创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职员。
申请人:山西飞虹微纳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洞县甘亭镇燕壁村。
法定代表人:米洪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辰,男,山西飞虹微纳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北京北方华创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与山西飞虹微纳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8月31日经大兴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李静主持调解,达成(2020)大民调字第315号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山西飞虹微纳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分两期给付北京北方华创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货款95
000元:第一期于2020年9月10日前给付45 000元;第二期于2020年10月15日前给付50 000元;
二、如山西飞虹微纳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给付北京北方华创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上述款项,则北京北方华创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有权对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申请违约金4750元;
三、上述义务履行完毕之后,双方就本案诉争事项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北京北方华创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与山西飞虹微纳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达成的(2020)大民调字第315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马超雄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戴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