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24民初2267号
原告:山西飞虹微纳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洪洞县甘亭镇燕壁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米洪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坚,山西飞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辰,男,汉族,1993年8月26日,住山西省洪洞县曲亭镇董庄村**,身份证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洪洞县陆合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洪洞县辛村乡南段村/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段小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登峰,山西天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飞虹微纳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洞县陆合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山西飞虹微纳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飞虹微纳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飞虹微纳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4618元,减半收取计2309元由原告山西飞虹微纳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段建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