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飞虹微纳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飞虹微纳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2执739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山西飞虹微纳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山西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2595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山西飞虹微纳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飞虹微纳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148,708.3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操政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