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晋源区峰达铁艺制品经销部与晋中市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10民初639号
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峰达铁艺制品经销部,经营场所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办庞家寨村马路边东面第二排20号。
经营者:苗某,居民身份证载明住址山西省武乡县,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告:晋中市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董事长。
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峰达铁艺制品经销部与被告晋中市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峰达铁艺制品经销部在办理立案手续后交纳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峰达铁艺制品经销部撤回对被告晋中市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赵淑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镕
书记员 刘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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