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执5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顺城东街6号。
法定代表人曹旭,董事长。
被执行人榆次区北田镇兴隆庄村民委员会,地址晋中市榆次区北田镇兴隆庄。
法定代表人李春柱,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关于晋中市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次区北田镇兴隆庄村民委员会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702民初5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6日、2021年3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于2021年2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6月2日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晋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温昊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