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晋中市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寿阳县文化和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725民初118号
原告:晋中市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东顺城街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屹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阳县文化和旅游局,住所地,山西省寿阳县朝阳街51号41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晋中市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寿阳县文化和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晋中市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中市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24元,减半收取23112元,由原告晋中市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任亚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