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8民初561号
原告太原信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正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晋中市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东顺城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太原信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晋中市宏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信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太原信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8元,减半收取2094元,由原告太原信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荣俏娣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