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建材有限公司、江西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91民初2163号 原告:赣州**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3521249715,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边镇湖边大道7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8713035XJ,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大道1333号7号楼14楼00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赣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经本院调解员调解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付清案涉款项为由,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3元,原告赣州**建材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曾奕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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