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33民初33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岭口路**奥克斯盛世经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8713035X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西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9日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既已履行还款义务,本案诉讼已无必要,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计5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