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91民初136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翁兴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住所地:赣州市赣州蓉江新区潭东西麻华大种鸡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4MA3799PJ7L。
经营者:***,男,1969年8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美兴,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岭口路555号奥克斯盛世经典35号一单元1103室(第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8713035X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鑫,系该公司员工,男,199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特别授权代理。
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翁兴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与江西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赣0791民初136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江西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376元(账号:36×××18,开户行:建行南昌东湖支行)。2019年7月1日,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翁兴钢管扣件租赁中心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翁兴钢管扣件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376元(账号:36×××18,开户行:建行南昌东湖支行)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施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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