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91民初1363号
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翁兴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住所地:赣州市赣州蓉江新区潭东西麻华大种鸡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4MA3799PJ7L。
经营者:***,男,1969年8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美兴,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岭口路555号奥克斯盛世经典35号一单元1103室(第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8713035X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翁兴钢管扣件租赁中心诉江西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937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DM201936070000000085)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翁兴钢管扣件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江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937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施赛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