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游旭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龙游旭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龙游县罗家乡缪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25民初3963号
原告:浙江龙游旭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广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建荣,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龙游县罗家乡缪家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罗家乡缪家村大桥头自然村/div>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浙江龙游旭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游县罗家乡缪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游县罗家乡缪家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龙游旭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龙游旭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龙游县罗家乡缪家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浙江龙游旭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