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游旭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龙游旭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25民初1108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浙江龙游旭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龙游旭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生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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