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浙0822执9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双安镇林本河村六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诉讼代理人:***,男,系常山县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常山县鑫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紫港街道北滨江路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076248395L。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与常山县鑫鹏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5000元。现被执行人已依照浙常山劳人仲案(2024)79号仲裁调解书支付申请执行人53916.3元,浙常山劳人仲案(2024)79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