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树新、聊城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3民初2392号
原告:***,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茌平菜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告:聊城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华山南路御润假日A区A1幢1单元15层114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树新、聊城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员邢成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